《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备案》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式样。省,自治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投诉举报电话,发证部门,发证日期,并附有二维码,其中,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属于许可实行,其他实行不属于许可事项。
食品经营者取得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经营项目的,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在许可证上标注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
第二十七: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缩写)和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一位主体业态代码,两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两位市(地)代码,两位县(区)代码,六位顺序码,一位校验码。
第二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摆放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者展示其电子证书。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自动设备的显著位置展示食品经营者的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者电子证书,备案编号。
成都市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流程:
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许可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条:发生下列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二)从事网络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
(三)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地址发生变化的;
(四)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情况发生变化的;
(五)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的;
(六)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
成都市审批食品经营许可证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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